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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探視權可否執行?

離婚後探視權可否執行?

探視權,往往是夫妻雙方離婚之後,孩子由一方撫養而生出來的一種權利。沒有取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依法享有對孩子探視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得剝奪該項權利。但現實有時候,撫養孩子的一方經常千方百計阻撓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那麼,離婚後探視權可否執行?詳情參考下文。

一、離婚後探視權可否執行?

探視權的行使可以保證夫妻離異後非直接撫養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有利於彌閤家庭解體給父母子女之間造成的感情傷害,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探視權不僅可以滿足父或母對子女的關心、撫養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來,及時充分地瞭解子女的生活、學習情況,更好地對子女進行撫養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撫養方的溝通與交流,減輕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

規定探視權有利於保護子女受關愛的權利。但如果沒有強制執行,探視權的規定必然形同虛設,也不能體現法律的權威,故修改後的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法律通過這條規定,賦予探視權可被強制執行的效力。

二、申請執行探視權要注意的問題

探視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利。法院根據子女的年齡和鑑別能力,正確判斷子女拒絕探視的原因,看子女能否獨立地作出拒絕父母一方探視的意思表示,究竟是子女自己不願意接受探視還是受直接撫養一方的挑唆而不願意接受探視,如子女年齡較大,有判斷能力,不願意接受探視,就不能強制執行;如系後一種情況,可根據情節是否嚴重對直接撫養的一方採取批評教育甚至是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勒令其改正錯誤行為,説服子女同意探視。

要從根本上解決探視權案件的強制執行問題,一方面要完善立法,加大普法力度;另一方面在司法實踐中要不斷摸索和積累經驗,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對策和方法。

1、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注意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探視權糾紛之所以成訟,説明在處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沒有完全化解。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要把握好當事人的思想脈絡,採取多種形式,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使當事人認識到夫妻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種矛盾,離婚是一種消除婚姻痛苦的重要途徑,正確對待離婚這一正常的社會現象,以減少因矛盾化解不了而產生的探視權糾紛。

2、切實注意探視權案件裁判文書的可操作性。

人民法院在處理探視權案件時,要着眼於案件的執行,要結合當事人雙方的具體情況,對一方探視子女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問題要做出合理的處理意見,而且在表述上要詳盡具體,具有可操作性,便於執行。同時,要儘量用調解方式,使雙方當事人在探視問題上自願達成協議,有利於案件的執行。

依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後,取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故意阻撓另一方對孩子進行探視的,被阻撓探視的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探視的權利。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探視權的時候,需要在申請書內明確探視的時間地點,以使探視權的執行能夠落實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