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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法院判決後果

法律2.53W
借款法院判決後果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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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執行法院判決的後果


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是必須兑現的,否則,就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並會損害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自動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及調解協議規定的義務,將會承擔如下後果:

1、負擔執行費。執行費由人民法院按規定向因敗訴而負有執行義務的當事人收取。

2、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按法律規定的利息或者參照國家銀行和信用社對當時存款支付的利息計算,由被執行人加倍支付。如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就應支付遲延履行金,其數額可以根據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義務造成申請人損失的大小來確定,同時還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原因及履行能力等來決定。

3、被罰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2條和第104條的規定,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為人民幣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上述罰款和拘留措施,對同一當事人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另外,如果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根據《刑法》第313條的規定,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