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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的執行是否可以強制進行

探視權的執行是否可以強制進行

一、探視權的執行是否可以強制進行?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法律通過這條規定,賦予探視權可被強制執行的效力。

《婚姻法》關於探視權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二、探望權 中止 的條件有哪些 ?

1、探望權人患有嚴重的傳染病,這是基於對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慮;

2、探望權人不按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探望方式、時間、地點探望,嚴重影響子女生活學習;

3、探望權人將子女帶入色情場所或讓子女觀看不健康的影視、書刊的;

4、探望權人道德敗壞、通姦、姘居、賣淫、嫖娼、吸毒、賭博,對子女身心健康會造成不利影響的;

5、探望權人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的;

6、探望權人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的;

7、探望權人發現子女有不良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不教育制止的;

8、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情形。

三、探望權的終止條件

由於法律沒有探望權的終止規定,筆者認為下列情況可以考慮:

1、子女已滿16週歲。未成年子女被宣告死亡的。

2、申請探望權一方有虐待子女的事實或正在受15年以上的長期刑事處罰的。

3、申請探望權一方有曾因虐待或傷害被探望子女而受刑事處罰的。

4、申請探望權一方患有精神性疾病久治不愈的。

5、申請探望權一方有教唆被探望子女違法犯罪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6、有拐賣兒童行為的。

強制執行探視權這是沒有問題的,關鍵在於,如果雙方離婚以後生活、工作所在地都相隔的很遠,這樣就算撫養孩子的一方的人民法院強制介入執行,保護當事人的正常探視權,但探視權是連續的,不間斷的,僅憑法院一次或者兩次的強制執行所起到的效果並不是特別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