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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是否有權探視子女

法律1.48W
離婚後是否有權探視子女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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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可以探視子女嗎



  (一)答案是肯定的

原婚姻法沒有規定探望權,在現實生活中,有一些離婚之後的夫妻,因雙方關係惡化,撫養子女一方就以不準另一方探望子女作為懲罰對方的手段。事實上,這種做法不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為了防止此類事情的發生,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探望制度。該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夫妻離婚後,父母子女關係依然存在。不能因為沒有直接撫養子女就剝奪其探望子女的權利。而且,孩子需要父母共同的愛,只有一方的愛是不完整的愛,另一方的探望能將因夫妻離異對子女所造成的傷害大大減少。撫養子女一方應與另一方協商,允許對方在適當的時間會見子女,並要為其會見提供適當的便利條件。至於會見的次數、地點、會見時間的長短一般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


  (二)新婚姻法還規定了探望權中止制度

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撫養子女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權。如嚴重危及子女的健康安全等,撫養子女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是否中止探望權。但是,當這些不利因素消失之後,探望權應當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