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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的探視權可以反覆執行嗎?

離婚後的探視權可以反覆執行嗎?

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就已經約定了孩子與財產的問題並且要求對方能夠在約定範圍之內對孩子進行探視,但是也有的人作為父母無法控制自己想見孩子的情緒而要求能夠多次探視孩子或者仍然想要孩子的撫養權。那麼,離婚後的探視權可以反覆執行嗎?

一、離婚後的探視權可以反覆執行嗎?

在離婚時有約定,判決書裏確認了,可以根據判決書的確定反覆行使。如果對方不協助,可以起訴到法院強制執行,就是對有協助義務的人拘留或者罰款。如果離婚判決書沒有判給探望權,可以起訴要求法院給探望權,由法院確定行使方式和地點等。

法律依據:

1、【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三十二條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只要是已經約定好沒有撫養權的可以隨意或者多次探視孩子就不會因此而產生糾紛,但是如果離婚時在法官的見證下已經確定了探視的次數就不能夠違反。如果對撫養權有爭議可以委託律師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