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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關係的變更條件有哪些?

撫養權的變更也是需要雙方來協商的,協商一致後可以變更撫養,如果需要法律上履行變更手續就需要到法院去辦理,通過訴訟決定。如果協商不成,那麼就必須起訴了。變更撫養關係也是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不是誰想變就能變的。

撫養關係的變更條件有哪些?

理由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嚴重的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法律的本意是指定一部法律所要體現的原則問題,也就是法律所要達到的目的。在我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中,對於子女權益問題,都是以保證子女的身心健康為根本。這就容易理解變更的理由了。患有嚴重疾病肯定是在與疾病做鬥爭中無暇照顧子女中有些不利因素。但並不是所有患病或傷殘的就不能撫養子女,還有一個撫養能力的衡量問題,如果即使生病仍然不妨礙撫養,不降低其撫養能力的,就不能作為變更撫養關係的理由。

理由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者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情況。

上海離婚律師提示,不盡撫養義務就是有能力撫養而不撫養。例如對孩子不聞不問,甚至有遺棄行為等,都是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它和虐待子女行為一樣,都要一方提交相應的證據,虐待子女只要是對子女身心的摧殘,吃不飽,穿不暖、強行做不適合該年齡的體力活等都是一種或輕或重的虐待行為,如果在加重的話,很有可能觸犯刑法,肯定需要變更撫養了。在共同生活中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行為不是很好界定的。每個人的標準不一樣得出的結論肯定也是不一樣,每個人的教育方式不同,教育好壞與是否有利於成長的情節也不相同。可以認為法律上講的這幾種事由可以列入其中:吸毒、賭博、嫖娼、打架鬥毆、酗酒等行為會對教育子女直接產生不利的影響。

標籤:撫養 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