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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費變更的條件有哪些

子女撫養費變更的條件有哪些

允許在夫妻離婚之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撫養費進行變更,當然變更的時候需要有合理的理由,否則即使起訴到法院也是得不到之處的。而其中變更撫養費的情況是比較多的,那子女撫養費變更的條件有哪些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子女撫養費可以變更嗎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子女撫養費可以依法變更,按照司法解釋,離婚後,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撫養費的支付形式,一般是現金支付,也可以是實物抵付,當然實物抵付時,應以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相應的經濟收人為宜。撫養費的支付週期,一般是逐月支付,或者是雙方商定的一個特定期間支付。有條件的,或者是有可能以後難以找到對方支付撫養費的,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

二、子女撫養費變更的條件有哪些

(一)要求增加撫養費

基於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以及撫養費的數額以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為原則,在原定的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確定的數額已明顯不夠時,子女當然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為此,《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子女在必要時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請求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隨着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後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二)要求減免撫養費

相對應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過原定數額的撫養費,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具備以下情形時,亦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支付撫養費:

1、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後,繼父或繼母願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要求增加還是減少撫養費,在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特殊情形消失時,對於增加撫養費的,可以要求恢復按原定數額支付;對於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應當恢復給付。

其實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即增加撫養費和減少撫養費。一方面隨着孩子的長大,在生活學習上面的開銷會增加,基於此要求增加給付的撫養費數額其實是合理的。而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如果支付撫養費的一方本身經濟收入減少的話,也是可以要求適當減少撫養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