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變更撫養權的闡述條件有哪些?
女方在發現男方並不適合擁有孩子的撫養權之後是可以進行變更撫養權的申請的額,這時候女方需要詳細闡述出男方不適合擁有撫養權的理由,也就是説男方具備有什麼不能夠擁有孩子撫養權的情況或者是條件,所以女方變更撫養權的闡述條件有哪些?下面一起了解一下。
女方申請變更撫養權的條件應具備哪些條件?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變更子女撫養權: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二、如果要變更孩子的撫養權,需要符合變更孩子撫養權的法定事由。雙方均爭奪撫養權的,一般按下列原則處理:
第一,二週歲以內的子女,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但父母雙方協商由父親直接撫養的除外。父方主張直接撫養的,應當舉證證明具有下列情形:
(一)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二)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共同生活的。
第二,2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雙方均要求撫養的,必須舉證證明:
(1)具有優先直接撫養的條件;2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優先考慮: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優先直接撫養條件,即可據此確定子女由其直接撫養。
如果父親與母親直接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祖父母與外祖父母的條件,作為相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只在父母雙方直接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時適用。
(2)子女的意見。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權發生爭執的,應徵詢子女的意見。因其已具備一定的識別能力,尊重其意願,更利於其健康成長。但這並非絕對,如子女的選擇對其成長明顯不利,則不能一味地從其選擇。
(3)父母的撫養能力。撫養能力主要指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離婚後的居住條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學習的能力和時間等。實務中,對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時,一方面應該看到此為動態的而非一成不變靜止的過程,法官的判斷應帶有一定的前瞻性;另一方面應結合個案中子女的實際情況,以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全面發展為出發點和歸結點。
女方變更撫養權的闡述條件有哪些?從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對於需要變更撫養權的情況來説都是由於並更撫養權之後能夠在孩子的情況有更好的發展的基礎上來制定改變的,一切都是為了孩子的生長的環境能夠更好,對於它的精神以及身體的健康都很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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