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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變更的條件有哪些?

撫養費變更的條件有哪些?

撫養費,就是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所要付出的費用。在父母離婚時,要確定子女撫養費的具體數額。但是在一些情況下支付撫養費的一方則需要增加或減少撫養費數額,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對撫養費進行變更的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以,那麼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撫養費變更的條件有哪些吧。

子女撫養費的變更一般是分為兩種情況的,即撫養費數額的增加與撫養費數額的減免,不同的情況下,需要滿足的條件不同。

1、要求增加子女撫養費三項條件

基於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以及撫養費的數額以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為原則,在原定的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確定的數額已明顯不夠時,子女當然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為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子女在必要時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請求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常為以下兩種:

(1)隨着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後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2、要求減免子女撫養費的三個條件

相對應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過原定數額的撫養費,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具備以下情形時,亦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支付撫養費:

(1)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後,繼父或繼母願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要求增加還是減少撫養費,在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特殊情形消失時,對於增加撫養費的,可以要求恢復按原定數額支付;對於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應當恢復給付。

標籤:撫養費 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