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變更撫養權的條件有哪些?
一、女方變更撫養權的條件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變更子女撫養權: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如果男方存在以上情況的,女方條件有比較適合撫養孩子,有利於孩子成長的,那女方更能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
二、爭取孩子撫養權應考慮到的因素有哪些?
(1)具有優先直接撫養的條件
2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優先考慮:
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一方享有優先直接撫養條件,即可據此確定子女由其直接撫養。
(2)子女的意見。父母雙方對8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權發生爭執的,應徵詢子女的意見。因其已具備一定的識別能力,尊重其意願,更利於其健康成長。但這並非絕對,如子女的選擇對其成長明顯不利,則不能一味地從其選擇。
(3)父母的撫養能力。撫養能力主要指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離婚後的居住條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學習的能力和時間等。實務中,對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方面應進行綜合判斷。
綜合上面所説的,女方是可以申請變更撫養權的,但前提一定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同時確保與孩子生活一方監護人沒有盡到相關的義務,這樣法院才會同意依法的變更,所以,變更撫養權時就一定要多方面的收集相關的證據,這樣才能更好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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