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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要撫養費需要哪些證據?

如何追要撫養費需要哪些證據?

我們都知道在生活中兩口子真的鬧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的話,鬧到最後的結果就只有離婚,但離婚也牽扯到很多的問題,財產的分割孩子的撫養費等等,有可能當時是和平的離婚了,但到了該給撫養費的時候另一方不給了怎麼辦,那我們就一定要來了解一下如何追要撫養費需要哪些證據?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如何追要撫養費需要哪些證據?

當事人在起訴要求變更撫養費時需要法院提供如下基本證據:

1、與被撫養子女存在直接撫養關係的證據。主要包括:離婚協議書、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等;

2、自己及對方的收入證明。提供這些證明是為了讓法官在日後開庭審理時瞭解雙方經濟狀況,便於法官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對方應負擔的撫養費數額。如果自己有固定收入,需要提供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沒有固定收入,可以到當地居委會、村委會出具收入狀況的證明;

3、被撫養子女的日常實際生活開銷。主要包括:離婚子女的日常生活費、教育費及醫療費的發票。如果有些開銷無法取得發票,就要想辦法證明子女還有其它健康成長所必需的開銷,並取得相關證明。

二、追討小孩撫養費有年限嗎?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三、撫養費新規付到多少歲?

一般給付到十八歲。

依據:

(一)、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 二)、《民法通則 》第十一條 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綜合上面所説的如何追要撫養費需要哪些證據?,只要是在協議之類,另一方就必需要給撫養費,如果不給完全可以向法院訴鬆,離婚的受害者最大的是孩子,所以我們在做任何決定的時候一定要好好考慮一下孩子,如果真的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我們就要讓孩子的心靈不受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