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回孩子撫養權需要什麼證據,如何辦理變更撫養權手續
夫妻雙方離婚後,只能有一方可以得到孩子的撫養權,二另一方則只有探視權,同時需要按期足額支付撫養費。在法院做出判決後,若發現有撫養權的一方有虐待孩子的行為或者是不利於其發展,另一方可以要回孩子的撫養權,要回孩子撫養權需要什麼證據?
一、取得子女撫養權的證據有哪些
收集哪些證據可以最大可能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呢?我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並不表示就沒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城市生活節奏較快,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於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十週歲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們這一代人更為成熟,對於離婚的含義及後果都基本瞭解,雖然這樣會對其造成傷害,但這種傷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對其成長最為有利一方撫養,算是對其的補救吧。
二、變更子女撫養權手續:
(1)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
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後,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2)具有法定事由,應予支持變更撫養關係。
具體的法定事由;
①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②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③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情況下,想重新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在起訴前需要了解要回孩子撫養權需要什麼證據,然後仔細對比夫妻雙方的優勢與劣勢,從中找出自己有益於孩子發展的優點,並將其呈報給自己的代理律師。需要注意的是,在獲得孩子的撫養權後,需要到相關貨架機關辦理變更撫養權人的信息的登記,否則變更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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