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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案底幾年可以撤銷

我國法律目前沒有規定犯罪記錄可以撤銷的制度,也就是説案底會一直存在。而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我國建立了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對於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予以封存。

未成年人的案底幾年可以撤銷

犯罪記錄被封存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案底的正式稱謂叫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也稱“前科”,該犯罪檔案存放在公安部門。

只要是被法院判定有罪,就會有案底,即使是免於刑事處罰了,還是會有犯罪記錄,只有法院判處無罪,才不會有案底。

有犯罪記錄的個人,即使刑滿釋放,也不得在公務員系統、司法系統、事業單位、保險證券行業任職,也不得擔任公司高管。

刑事訴訟

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