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是否因欺詐性撫養而無效?
一、離婚財產分割是否因欺詐性撫養而無效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可以要求變更或者撤銷關於財產分割的協議,如果一方在籤協議時有欺詐行為的,法院會判決協議無效,重新分割財產,因此離婚財產分割會因欺詐性撫養而無效。
二、在民政備案的離婚協議是否可以撤銷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可以要求變更或者撤銷關於財產分割的協議,如果一方在籤協議時有欺詐行為的,法院會判決協議無效,重新分割財產。
三、女方隱瞞小孩不是男方親生的事實,是否屬於欺詐
目前,法律對此問題的規定並不十分清楚明確。只是明確一方有轉移、隱藏、偽造債務的,會少分或者不分財產,並不包括“欺詐”在內的其他過錯。進一步説,能否要求賠償呢?《婚姻法》第46條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離婚的,沒有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賠償。可以看到,這裏也不包括其他的情況。與“欺詐”比較相近的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但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所謂的同居是指“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此處着重體現的是“持續”“穩定”,女方與婚外第三人生子,很難確定是偶爾一次導致,還是長期持續、穩定居住的結果,因此並不能直接等同於“同居”。在現實中,法院一般以時間來判斷雙方是否為同居,一般是以3個月-1年作為標準。
因此,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説,在訴訟離婚的前提之下,如果不具備上述所列舉的法定情形,即使是無辜的一方,也難以多分財產或者要到賠償。
四、如果一方因為欺詐性撫養,能否要求返還撫養費,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發了一個覆函(《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後可否向女方追索撫養費的覆函》),指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通姦生育了子女,隱瞞真情,另一方受欺騙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其中離婚後給付的撫育費,受欺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至於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受欺騙方支出的撫育費用應否返還,因涉及的問題比較複雜,尚需進一步研究”也就是説,離婚之後的撫養費可以返還,離婚之前的一般就不支持了。但現實中要求返還“婚內”撫養費的案件越來越多,如果一概不支持,對於受欺騙的一方來説也不是很公平。因此很多法院作了進一步的探索,支持返還婚內撫養費的判決逐漸增多。
至於精神損害賠償,雖然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欺詐性撫養畢竟會對無過錯一方造成傷害,一些法院會酌定支持部分賠償。與他人生育小孩不屬於《婚姻法》第46條規定應支付賠償的情形。從法理上説,46條規定的是法律層面的嚴重過錯,而與他人生育小孩,是個人私德部分,法律不宜做過多幹涉。但基於我國傳統文化中對於“出軌”的消極評價,替別人養小孩更是讓人氣憤,老百姓也希望法院能懲處這些不道德的行為。故而,法院迴應現實的需求,支持了一些損害賠償的請求。
因此現實中,男方提出撫養費的返還和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件,主流判決是支持了這樣的訴請。
想必大家已經對離婚財產分割是否因欺詐性撫養而無效這個問題有所瞭解了,離婚財產的分割都與子女有關,撫養孩子的一方,通常來説都會得到更多的財產,所以當離婚後發現其子女不是自己的時候,受害方可以向法院請求重新分割財產,來爭取自己的權益,比如可得到婚後所付的撫養費、精神損失賠償等。當然還是希望大家不要遇到此類事情,都能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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