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糾紛如何處理,怎樣執行?
一、探望權糾紛如何處理,怎樣執行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1.探望權糾紛如何處理?
不予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讓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義務,對不履行義務的,相對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探望權的判決或裁定需要強制執行時,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採取強制措施,也不能強制採取不利於子女健康的探望行為。探望權的行使可中止、恢復,在執行案件中應區分不同情形處理。在行使探望權方面,對子女不滿10週歲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按照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規定的探望時間和方式執行,如子女已滿10週歲但不滿18週歲且智力發育正常的,執行人員應當徵求該子女的意見。在執行探望權案件的過程中,應深入瞭解當事人的思想狀況,耐心細緻做好當事人的法律宣傳工作,釋明法律規定,告知其依法應享有的權利及應承擔的義務。
2.探望權糾紛怎麼執行?
如果父母雙方矛盾激烈,難以互相配合,可以考慮在探望權受阻情況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讀的幼兒園或學校協助執行探望。負有協助義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如果負責撫養子女的一方故意藏匿子女,在法院下達裁定書後仍拒不履行的,可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法律規定處理。我國《民法典》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在實施子女探望權過程當中,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比如探望權人(不帶孩子的一方)有吸毒、賭博、酗酒、家庭暴力等惡習,患有嚴重的傳染性疾病、精神疾病,或這是利用探望機會讓自己的孩子藏匿起來,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中止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子女探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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