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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權糾紛代理詞產生的前提是什麼?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最大的爭議就是子女的撫養權,而在失去了撫養權後還是希望能夠爭取一下探望權,在法律上沒有特殊情況是不能剝奪他人的探望權的,那麼探望權糾紛代理詞產生的前提是什麼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探望權糾紛代理詞產生的前提是什麼?

一、探望權糾紛代理詞產生的前提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離婚而解除。但由於離婚事實的存在,父母不能一起共同撫養子女,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只能由父母其中的一方直接撫養。離婚後對子女的撫養,父母的權利是平等的。父母離婚後,子女隨父方或母方共同生活,只是父母對子女撫養形式的變化,並不影響父母對子女的權利和義務。不予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讓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義務,對不履行義務的,相對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二條規定對探望權的判決或裁定需要強制執行時,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採取強制措施,也不能強制採取不利於子女健康的探望行為。探望權的行使可中止、恢復,在執行案件中應區分不同情形處理。在行使探望權方面,對子女不滿10週歲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按照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規定的探望時間和方式執行,如子女已滿10週歲但不滿18週歲且智力發育正常的,執行人員應當徵求該子女的意見。在執行探望權案件的過程中,應深入瞭解當事人的思想狀況,耐心細緻做好當事人的法律宣傳工作,釋明法律規定,告知其依法應享有的權利及應承擔的義務。

一、原告撫養孩子不利於其健康成長

由原告撫養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原告對孩子的生活起居的照顧不如被告及其父母對孩子照顧的周到,小孩正處在生長髮育的重要時刻,也是人生觀和是非觀念剛剛形成的時刻,如果孩子生活在一個好的環境,有利於孩子建立良好的思想和品德,有利於孩子形成健全的人格。相比而言,被告家庭更加具備這樣的條件。

二、孩子隨被告生活更有利於孩子的教育和成長

1、被告對孩子疼愛有加、百般呵護,並對孩子採取了正確的教育和生活方式。孩子雖小,但誰疼他還是知道的,這個不是誰教給他的,被告及父母對孩子的教育都是正面的,他們希望把家庭的破裂對孩子的影響降到最低,即使家庭破裂了,被告及其父母也希望並儘量讓孩子得到父愛和母愛。

2、被告系紹興本地人,有穩定的工作,每月收入近三千元,且長期與父母共同生活,開銷不大,個人能力和經濟狀況均比原告優越,原告無住房、工資待遇不高,不能為孩子的學習和生活創造良好的條件。

3、雙方協議離婚後,孩子一直隨被告生活,彼此之間已有穩定牢固的感情基礎。反倒是原告即使在未與被告離婚前對孩子也是不管不問,白天工作可以理解,但晚上回來吃完飯也是顧自己玩電腦,很少有增進父子感情的舉動,所以孩子自然而然地對其生疏了。

4、被告父母經濟基礎堅實,父親年收入7萬餘元,母親也有退休金,二老十分捨得給孩子花費。孩子自出生後半個月起,一直與被告父母共同生活,被告父母非常疼愛孩子,孩子的日常支出基本上都是由二老負擔,祖孫已經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外祖父母優渥的家境與對孩子的關愛,都十分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通過上文我們可以知道探望權糾紛代理詞產生的前提是什麼,其實探望權的糾紛是很好解決的,只要在不影響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為前提的條件下,也沒有對子女採取強制的人身限制都是法律允許的範圍,主要還是以子女的個人方面來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