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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判決書上沒寫探視權

法律3.11W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離婚判決書上沒寫探視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請問離婚判決書上必須規定探視權嗎?

   一、探視權又叫探望權,是從屬於撫養權的一種親權,不因離婚而終止,反因離婚而突顯。2001年婚姻法修改時首次對探視權予以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和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終止探望的權利;終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這是一併判決的法理基礎。

    二、要求子女直接撫養權未獲支持一方,雖不能視為提起探視權請求而直接判決享有探視權,但法院可對探視權進行心要釋明,由當事人協商為主,法院判決為輔。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的權利和義務,撫養費偏屬義務性、物質性;探視權偏屬權利性、精神性。在關於撫養權的判決中,應做到物質與精神並重,經過法院告知,當事人協商,最後由法院判決。這是一併判決的充分條件。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中未涉及探視權,當事人就探視權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此條雖規定了探視權的救濟途徑,但現實中往往會產生許多問題。(1)增加當事人訴累,佔用司法資源;(2)增加未直接撫養方自動履行撫養費的牴觸情緒;(3)增加撫養費的執行難度,被執行人經常提出探視權抗辯,延長執行時間。(4)不利於小孩的成長,無論是撫養費的執行,還是探視權的另行起訴,都將給小孩的身心健康造成再次傷害。這是一併判決的積極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