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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轉移當事人責任有哪些

監護權轉移當事人責任有哪些
古往今來,各國對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均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監護人。但在監護人應該履行監護職責期間,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因特殊原因而不能繼續履行監護職責,這樣就會發生劇情的轉移。
監護權轉移下的當事人的責任,是指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履行監護職責不當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監護職責與監護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既相互聯繫,又相互區別。所謂監護職責又叫監護義務或監護事務,是指監護人對被監護人人身或財產所應承擔的義務。所謂監護責任是指監護人沒有履行監護職責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前款所列行為,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監護權轉移下的當事人包括監護人、被監護人和受託人以及其他依法取得臨時監護權的人。不同的當事人在不同的監護關係中承擔不同的職責,分別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完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
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標籤:責任 監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