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轉移的形式有哪些?
監護權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但是大家知道監護權可以轉移嗎?監護權轉移就是在合乎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行使,當然,責任也由他人承擔。那麼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監護權轉移的形式有哪些。
監護權轉移的形式:
(一)依法或依習慣發生的監護權轉移。
這類情況主要是基於“公”的事項(或日公權力的介入)而導致的監護權轉移,或日監護權的強制性轉移。關於監護權的強制性轉移,我國法律未作規定,但在實踐中則是客觀存在的一種現象。如未成年人的強制勞教,實際上就使未成年人原來的監護轉為國家機關的監護。當然,也有人認為,這種情況下不構成監護權的轉移,國家機關承擔的只是一種管理責任。誠想,未成年人被強制勞教,又如何讓他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不允許為未成年人監護留下空白的法律原則下,只能推定國家機關此時除負有管理職責外,還應當承擔該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
1、依法發生的監護權轉移。
此種情況下,法律的規定是導致監護權轉移的根本要素。當監護權的行使過程行進到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監護權即時發生轉移。如被監護人被他人收養、父母離婚後子女隨父或隨母一方生活、被監護人依法被收容教養等。
2、依習慣不需要專項委託即可發生監護權轉移的情形。
此種情形主要針對具有“公益”性質的機構而言,如學校、幼兒園、託兒所、醫院等公益性機構。
3、福利機構的監護職責。
(二)基於特別委託才能發生的監護權轉移
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監護的轉移,尤其涉及非公益性事項的監護權轉移個案,應通過專項委託的方式才能實現。這類監護權的轉移由於涉及到不同的情況,其監護事項、監護人和受託人的狀況千差萬別,其監護權的轉移亦存在着差異。一般來説,這類監護權的轉移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監護事項的特定性。監護人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地委託他人履行,但實際上均得以具體事項確定之。如基於旅遊、特種教育、未成年人探親的護送、被監護人的陪護等等。
第二、監護人應與受託就監護事項達成協議,通常這種協議應採用書面的形式。但並不排除口頭形式的適用。採用口頭形式的,如果有其他證據證明的,同樣可以確認當事人之間的監護權轉移。第三、受託人必須具備履行監護職責的能力或資格。受託人在委託協議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監護職責。
但值得注意的是,儘管在許多情況下,監護人均可把監護職責委託給他人代為履行,但這種委託也不是毫無限制的。從世界各國的立法例來看,監護權的轉移也是受到限制的。如涉及未成年人居所的指定,一般由監護人親自為之。德國民法典亦有類似的規定,強調“未成年人居所的指定,應由監護人自己為之,而且將全部職務或個個權限為轉移,在所不許。”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監護權轉移的形式有哪些的相關知識,希望能夠對大家有一定的幫助。監護權的轉移涉及到的法律知識很多,如果不按照規定來,很可能會出現其他的問題。小編建議如果有遇到這種情況的,最好由律師介入處理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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