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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順序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順序有哪些?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1)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2)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涉及到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相關人士,首先其監護責任是按照國家法律來進行規定。針對成年人的監護人有相應的監護順序,針對於未成年人,一般來説也是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如果在成年之後有自己的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話,那麼則不需要監護人再次來進行擔任監護人,處理相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