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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做人流需要監護人嗎

一、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做人流需要監護人嗎?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做人流需要監護人嗎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做人流不需要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九條 【監護關係終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係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二、監護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被監護人須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監護人的職責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不能由當事人約定。

三、監護人需要履行哪些監護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防止其受到不法人身侵害。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以保證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或精神病人的康復及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否則監護人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4)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對未成年人應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等方面的培養,約束被監護人的行為,防止其實施不法行為。

(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監護人作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為被監護人取得民事權利,設定並履行民事義務。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被監護人可進行與其智力和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也應徵得監護人同意或由監護人代為進行。

(6)代理監護人進行訴訟。當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有爭議時,由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活動,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可能有一部分人並沒有在法律層面上了解監護人的定義,在我國,無民事行為和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才需要有監護人,既然已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就需要為自己的言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至於做人流手術,當事人應該以醫院的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