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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何確定監護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何確定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何確定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則下列人員應為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如果對監護權有任何爭議,未成年人住所的父母或母親所在單位或居民委員會和村委會應當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人員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其他近親屬;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如果對監護權有任何爭議,則應在近親中指定由精神病人的單位或居住地委員會或村委會負責。對指定人員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怎樣認定行為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為其主體資格的限制,無法承擔民事責任。雖然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承擔或在承擔民事責任時受到限制,但是他們或她們在侵犯他人權利或利益時應該是直接侵害人,所以他們或她們是不能擺脱成為民事被告的風險。不過雖然他們或她們是被告,但是承擔責任或部分責任的主體卻是他們或她們的監護人。

我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分為未成年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如果是未成年人,他的監護人就應當由他的父母擔任,如果他的父母喪失了監護能力,那麼他的監護人就變為他的外祖父母或者祖父母。如果是精神病人,他的監護人首先是他的配偶,然後才是他的父母,其次是他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