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遺贈人的範圍有規定嗎?
一、遺贈扶養協議遺贈人的範圍有規定嗎?
遺贈人是一種特殊的被繼承人,其範圍一般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鰥寡孤獨的“五保户”老人。五保户是指無法定扶養義務人 無勞動能力的 無生活來源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五保,主要包括:保吃、保穿、保醫、保住、保葬(孤兒為保教) ),或者是沒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邊、獨立生活存在困難而需要他人照顧的老人。
遺贈人享有受扶養人扶養的權利,有死後將其遺產遺贈給扶養人的義務。
二、遺贈扶養協議
1、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在遺贈方和扶養方雙方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成立。凡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不損害公共利益、不違反道德準則的遺贈扶養協議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必須遵守,切實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變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變更或解除,必須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遺囑是遺囑人單方的法律行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發生法律效力。遺囑人不僅可以單方面訂立遺囑,而且還要以隨時變更遺囑的內容,或者撤銷原遺囑,另立新遺囑。
2、遺贈扶養協議是有償的、相互附有條件的,它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而遺贈是財產所有人生前以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遺贈給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行為,它不以受遺贈人為其盡扶養義務為條件。
3、遺贈扶養協議不僅有遺贈財產的內容,而且還包括扶養的內容。而遺贈只是遺贈財產,沒有扶養的內容。
4、遺贈扶養協議從協議成立之日起開始發生法律效力,而遺贈是從遺贈人死亡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5、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有牴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牴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
遺贈人的範圍在法律上是有規定的,一般是未成年人、孤寡老人、身有殘疾的人,而且這些人沒有經濟收入,生活困難,也沒有勞動自給自足的能力,沒有可以託付扶養照顧的子女等,因此通過遺贈扶養協議與扶養人達成約定,遺贈人享受扶養,扶養人則受贈其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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