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財產範圍是什麼?
一、 遺贈扶養協議財產範圍是什麼?
遺贈扶養協議財產範圍是屬於遺贈人個人生前的合法財產,遺贈人只能對自己的財產以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遺贈給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行為,它不以受遺贈人為其盡扶養義務為條件。遺贈扶養協議不僅有遺贈財產的內容,而且還包括扶養的內容。而遺贈只是遺贈財產,沒有扶養的內容。遺贈扶養協議從協議成立之日起開始發生法律效力,而遺贈是從遺贈人死亡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有牴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牴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二、遺贈扶養協議的簽訂人員有哪些?
1.公民之間的遺贈扶養協議。《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2.公民與集體所有制組織之間的遺贈扶養協議。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這裏的遺贈人一般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鰥寡孤獨的“五保户”老人,他們享有受其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扶養的義務。集體所有制組織,一般是指“五保户”、承擔其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五保户”遺贈財產的權利。
有關遺贈扶養協議的具體情況,可以依據上述規定的財產範圍以及人員範圍來進行認定,如果不屬於個人的財產,那麼是無法進行遺贈扶養協議的辦理的,另外對於扶養人的身份也應當進行認定,否則可能導致遺贈扶養協議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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