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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扶養協議與遺贈

法律2.41W
遺贈扶養協議與遺贈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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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扶養協議與遺贈之區別


遺贈扶養協議與遺贈都是財產所有人對自己的財產在生前作出處分,在死後實現財產所有權轉移的行為,但是兩者有以下的區別:

(1)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而遺贈是單方法律行為。遺贈扶養協議採用合同形式,而遺贈的意思表示採用遺囑形式。

(2)遺贈扶養協議是死後生效行為與生前生效行為的結合,而遺贈屬於死後生效的行為。

(3)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必須是有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集體組織,而遺贈中的受遺贈人可以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4)遺贈扶養協議屬於有償的行為,遺贈是無償的行為。

兩者之間的不同之處在於:

《繼承法》中關於受遺贈人以及遺贈扶養協議中扶養人接受、放棄權利的規定不同。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明確的意思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而上述規定並不適用於《遺贈扶養協議》中的當事人,因為遺贈扶養協議本身就是遺贈人與扶養人就扶養、遺贈相關事宜達成合意的一種書面表示,從協議成立之日起開始發生法律效力。遺贈人享有受扶養的權利,但同時應當承擔生前妥善保管遺贈財產並在死後將財產轉移給扶養人所有的義務;扶養人享有在遺贈人死後取得遺贈財產的權利,但必須承擔對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因此,遺贈扶養協議中扶養人的權利只能在受扶養人死亡時實現。

都是對去世後的個人財產做一個符合自己意願的安排。遺囑與遺贈撫養協議有何區別?最大的不同就在於,按照遺囑進行財產分配,繼承人不需承擔任何義務,而遺贈撫養協議不同,雙方存在權利與義務的關係,是有償行為,即繼承財產需要完成協議中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