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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範圍是什麼?

一、可以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範圍是什麼?

可以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範圍是什麼?

可以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範圍,主要是與非法定繼承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具體情況有:

1.公民之間的遺贈扶養協議。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一般來説,這裏的遺贈人是沒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邊、獨立生活存在困難而需要他人照顧的老人。他享有受扶養人扶養的權利,負有死後將其遺產遺贈給扶養人的義務。這裏的扶養人一般是遺贈人的親屬、街坊鄰居或者其他親朋好友等。他負有扶養遺贈人、承擔其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接受遺贈人遺贈財產的權利。這裏須強調的是: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不能是法定繼承人,因為法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法定的互相扶養和互相繼承的權利義務關係,用不着以協議的形式來確定。

2.公民與集體所有制組織之間的遺贈扶養協議。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這裏的遺贈人一般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鰥寡孤獨的“五保户”老人,他們享有受其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扶養的義務。集體所有制組織,一般是指“五保户”、承擔其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五保户”遺贈財產的權利。

二、有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對於遺贈扶養協議的具體範圍,是需要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情況才可以生效的,特別是對於遺贈扶養的具體情況,可以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那麼是無法生效的,具體情況可以依據法律程序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