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病人監護人責任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
我國規定的監護責任是相對於未成年人還有精神病人而言的,這兩類主體因為沒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所以在社會生活中從事一些活動是需要監護人一起參與完成的,對於老人,我國法律規定的是老人的子女應該對其實施贍養義務。那麼老年病人監護人責任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老年病人監護人責任
對老人實施監護的依據是《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的規定
1、《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委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沒有第1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2、對精神病人不要有誤解,對於老人來説,如果老年病人喪失思維記憶,或因腦梗導致的喪失行為能力,或得了嚴重的老年痴呆等等,均屬於《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
3、監護人資格是有法定順序的,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一人或數人擔任監護人。
二、 對監護人爭議的解決
《民法通則》第17條明確規定:對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沒有第1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我國的監護制度僅適用於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包括老人。
針對你的情況,應該涉及子女對老人的贍養義務。
我國僅有婚姻法和若干司法解釋對贍養老人作出規定,如: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這是父母子女關係中的基本規定.
而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由於你的老婆由你岳父撫養成人,因此,你老婆是有贍養義務的.
婚姻法第三十條規定: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母與生父離婚後仍有權要求已與其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子女對繼母有無贍養義務的請示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自幼送人撫養的女兒對其生父贍養義務問題的覆函》
等等
對老人負有贍養義務的一般是老人的子女
我國婚姻法對於贍養老人的規定僅僅是原則性規定
沒有具體贍養老人的權利和義務
老年病人監護人責任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關於老年的病人,因為不屬於我國規定的監護人的主體範圍,所以不是承擔的監護責任,應該是其子女承擔贍養義務,我國關於監護人是針對未成年人還有精神方面有問題的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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