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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唯一監護人的訴訟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確認唯一監護人的訴訟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監護人有分為多種類型,有遺囑監護人,一般是死者的遺囑裏面規定自己的孩子由誰來監護等,法定的監護人一般是我們的父母,指定監護人,一般通過法院的途徑確定的監護人,還有一個委託監護人,生活中出現的唯一監護人的訴訟一般就是申請法院來指定自己為監護人。

一、確認唯一監護人的訴訟規定。

到法院申請 這個精神病人 無或限制民事能力,然後由法院指定 他的近親屬作為他的法定監護人

二、成年人監護人是自願的嗎

自願監護 自願監護,指被監護人不存在法定監護人的情況下,不負有法定監護義務的人自願擔任監護,並經主管組織同意對被監護人進行監護。有學者稱之為無因監護人。其與法定監護人的最根本區別在於“本無法律上的義務”這一特點。不過自願監護人不是自作主張地自動監護,而須以主管組織的同意為要件,因而又不同於無因管理。 民法通則第16條第2款之(三)規定:“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第17條第1款之(五)規定:“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可以擔任監護人按照此種方式設立的監護人即為自願監護人。

自願監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自願承擔監護責任,並以自己的行為徵得特定人員和機構的許可而進行的監護。

收養異同點自願監護與收養有一些相近之處,在實踐中容易混淆。自願監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自願承擔監護責任,並以自己的行為徵得特定人員和機構的許可而進行的監護。收養是將他人的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使原來沒有父母子女關係的人之間產生法律擬製的父母子女關係。自願監護和收養的相同點:

1、自願監護人和收養人都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都不能擔任自願監護人和收養人。

2、兩者法律關係的成立,都必須出於自願,並要有雙方當事人的合意

3、兩者法律關係的成立都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

4、兩者法律關係的解除,都必須通過必要的法定程序辦理

自願監護和收養的不同點:1.產生的目的不同。收養是為了確立一種親屬關係,也就是產生法律擬製的父母子女關係。而自願監護則是為了管理、保護被保護人,並不產生親屬關係。

5、產生法律關係的依據不同。收養關係是依照婚姻法的規定,辦理必要的法定手續或民間契約,或在長期共同生活中,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關係後才能成文。而自願監護主要是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辦理法定手續,形成管理保護關係

.6、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不同。成年人監護人是自願的,監護自願的原則是在沒有法定監護人的情況之下,沒有法定監護義務,一方當事人自願的成為另一方的監護人,監護他的生活起居,自願成為監護人應當經過相關機構的同意才可以行使監護的職權。

唯一監護人一般情況下是指定監護人的內容,唯一,就是隻有一個人是被監護人的監護人,這個是要當事人自己到法院申請的,法院認為,該當事人的條件符合監護人的標準則予以支持,如果不符合條件,應當駁回起訴。

標籤:訴訟 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