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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請求權要求有哪些規定

一、物權請求權要求有哪些規定

物權請求權要求有哪些規定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侵犯他人財產權利,造成他人損失的,當事人維護自己利益時,物權請求權和要求承擔侵權責任是可以同時進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糾紛解決方式】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二百三十四條 【物權確認請求權】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二百三十五條 【返還原物請求權】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二、物權取得的分類有哪些

物權取得可細分為不動產物權的取得、動產物權的取得、用益物權的取得。

某些法律事實能夠引起這三種物權的發生,某些法律行為僅能引起其中一種或二種物權的發生。能夠取得不動產物權、動產物權、用益物權的法律事實主要有以下行為和事實:

1、合同。通過買賣、互易、贈與取得物權。

2、善意取得。受讓人基於對不動產登記、動產佔有的信賴,以對價善意受讓不動產、動產的物權,縱使出讓人無轉讓的權利,受讓人依然能夠取得該不動產、動產的物權。

3、繼承、遺贈。公民死亡後,繼承人、受遺贈人取得遺產的物權。公民死亡的時間,是繼承人、受遺贈人取得遺產物權的時間。

4、賠償、補償。通過獲得賠償、補償取得物權。

5、判決、裁決。通過人民法院判決、仲裁庭裁決取得物權。判決、裁決生效的時間是當事人取得物權的時間。

6、劃撥。通過劃撥取得物權。

7、時效。通過取得時效取得物權。

物權是一種比較重要的民事權利,主要指的是對某一物品產生的權利。包括有所有權,擔保的權利以及用益物權登的。如果因為物權產生了糾紛的時候,是可以行使物權請求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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