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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女方不讓探視怎麼辦?

一、離婚後女方不讓探視怎麼辦?

離婚後女方不讓探視怎麼辦?

離婚後女方不讓探望子女的話,那麼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保障探視權。具體而言,就算是離婚的了,另一方父母也依然享有法定的探視權,探視權是法定權利,一方有權要求探視孩子,若對方阻攔,一方可以起訴要求明確探視的時間及方式,該探望方式應合理,若對方再阻攔,法院會警告或拘留他。因此當事人可以通過起訴來進行處理。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二、離婚行使探視權的特點有什麼?

1、探視權是一種身份權。親權是父母基於其身份所有的權利義務。探望權屬於親權範疇,探望權產生的基礎是父母對子女享有的親權,其權利的主體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權利,因此是一種身份權。

2、探視權是法定權。現實生活中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關愛、照顧,產生於血緣關係和人之倫理道德。“出禮入刑”,父母關愛看望自己親生子女的心理需求從倫理道德的層面上升為法律。婚姻關係終止,只要直接撫養權一確定,探望權也同時成立,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就依法享有探望權。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中止或剝奪。

三、探望權的主體怎樣確定?

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後不與子女生活在一起並與子女保持有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係的父母。

由此可見,父母行使探望權是有條件的:首先,必須是已離婚,未與子女生活在一起,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其次,必須是與子女保持着父母子女關係的父母。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可以推知,行使探望權的父母包括: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生父母(婚生子女的父母、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人工生育子女的父母)、養父母、已與子女形成撫養關係並在離婚後願繼續提供撫養費的繼父母。

如果當事人協議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時,應同時對離婚後探望子女的時間、方式等達成協議。

男方可以蒐集相關證據,向法院起訴要求實現探視權。探視權是一種身份權利,屬於侵權的範圍內,探視權是探視人擁有的一種單向權力,沒有取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才擁有探視權。探視權屬於法定權,對未成年子女來説,不直接撫養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擁有探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