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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不要子女探視權怎麼辦?

離婚後不要子女探視權怎麼辦?

夫妻雙方實在無法繼續生活時,可以選擇離婚。而離婚對雙方都是不小的打擊,在離婚過程中,雙方可能鬧得不可開交。有孩子的,會有一方在婚後繼續撫養孩子,而對方支付撫養費用,並享有探視的權利。那麼,離婚後不要子女探視權怎麼辦?下面小編簡單總結下相關知識。

一、離婚後不要子女探視權怎麼辦?

因為離婚是因為夫妻雙方的矛盾,所以在子女探視的時候,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極有可能在其中阻撓。為了解決這種情況,我國《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此外我國司法解釋也對此加以補充,《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婚姻法規定關於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由此可知,探視權的行使是有法律保障的,如果對方不允許探視子女,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釋中的“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探視權最根本的是照顧子女,所以不能借此對子女身心有任何損害。

二、設立探視權的目的是什麼?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於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產生的一種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沒有直接撫養的一方的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子女探視權的設置意圖,平常人們在遇到阻撓不能行使探視權的時候,通常都是説自己的探視權被侵犯了,久而久之便有人誤以為探視權的設立初衷是為了補償沒有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這種想法顯然是錯誤的,孩子的成長中父與母缺一不可,正是基於這種原因,所以從法律上給了孩子健康成長的一層保障。探視權的行使是為了孩子直接接觸到父母雙方,所以探視權的最根本目的是為了孩子的成長。

綜上所述,探視權是法律賦予離婚中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權利,離婚後不要子女探視權是不行的,沒有自動放棄一説。如果對方不准許探視,其沒有合法理由的話,當事人可以將其告上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其探視孩子的權利。實在不行,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但是,對於雙方來説,最好別走到這一步,這樣對孩子也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