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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撫養權管轄具體有哪些規定?

涉外離婚撫養權管轄具體有哪些規定?

受不同思想文化的影響,現在涉外離婚的情況越來越多,在涉外離婚案件中很多當事人最關心的就是孩子撫養權的問題,我國關於涉外離婚撫養權管轄有着明確的規定,下面就跟着本站的小編一起來看看涉外離婚撫養權管轄具體有哪些規定吧。

一、涉外離婚撫養權管轄具體有哪些規定?

關於涉外離婚撫養權的管轄一般是適用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規定,具體的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第十六條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七條 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涉外離婚子女撫養權如何確定歸屬?

涉外訴訟離婚糾紛案件以及諮詢離婚案件中,涉及孩子撫養權歸屬問題,尤其是10週歲以下的子女。除了如何分割財產的之外,最大爭議的就是如何爭取子女撫養權,雙方爭奪如火,互不認步。如果是個男孩,在中國傳宗接代的思想影響下以及老年人要求下,更加的付血本的也要去爭取孩子撫養權。現在婚姻律師團隊將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解釋列明,人民法院在審理孩子撫養權方面,傾向保護婦女的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原則來處理。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歸屬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二)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歸屬

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如果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於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根據上述意見第5條的規定,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另外,其第6條還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關於涉外離婚撫養權的管轄,實踐中還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作出分析,然後結合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這樣才能比較準確的找到具體的管轄法院。如果現在您正受涉外離婚撫養權管轄的困擾,您可以上我們本站的官方網站進行詳細諮詢,這樣有利於保護您和您孩子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