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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子女撫養權如何確定歸屬,有哪些法律規定

涉外離婚子女撫養權如何確定歸屬?有哪些法律規定?

由於全球化發展,中國的涉外婚姻越來越多,那麼當涉外婚姻關係結束,離婚時子女的撫養權如何確定?有哪些法律作出規定?請閲讀下文了解。

一、涉外離婚子女撫養權如何確定歸屬,怎麼適用法律?

涉外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問題,應適用我國法律,按照我國婚姻法有關規定的精神,從切實保護子女權益,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出發,結合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處理。處理時,對有識別能力的子女,要事先徵求並尊重其本人願隨父或母生活的意見。另外,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為原則。

這就是説,在涉及涉外離婚子女撫養權方面,如果雙方不能救孩子撫養權達成一致,國內一方父母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所在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作出判決。

二、涉外離婚子女撫養權如何確定歸屬,需要哪些條件、手續?

涉外訴訟離婚糾紛案件以及諮詢離婚案件中,涉及孩子撫養權歸屬問題,尤其是10週歲以下的子女。除了如何分割財產的之外,最大爭議的就是如何爭取子女撫養權,雙方爭奪如火,互不認步。如果是個男孩,在中國傳宗接代的思想影響下以及老年人要求下,更加的付血本的也要去爭取孩子撫養權。現在婚姻律師團隊將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解釋列明,人民法院在審理孩子撫養權方面,傾向保護婦女的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原則來處理。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歸屬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二)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歸屬

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如果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於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根據上述意見第5條的規定,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另外,其第6條還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