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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監護人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監護人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在被監護人的行為致人損害時,由監護人對其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時,以其存在過錯為要件。因此,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四個:

1、有被監護人對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侵害行為。這一要件的成立需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聾啞人、醉酒的人、一時心神喪失的人不屬於被監護人。侵害人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依法律規定的標準、方法來加以判斷。

(2)須實施侵害行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監護人之間存在監護關係。只有存在監護關係,才有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區分。

(3) 被監護人實施的侵害行為須是他自己獨立實施的行為。如果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三人利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害行為的,因法律推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識別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際上是第三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工具,其“侵害行為”也應當認定是第三人的侵害行為,而不是被監護人的侵害行為,監護人因此不承擔責任。

(4)須被監護人實施了對他人人身、財產合法權益的侵害行為。被監護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這是被監護人致害行為的客觀特性,如果被監護人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而致他人損害,比如被監護人因正當防衞傷及侵害人,監護人無需對被監護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另外,被監護人在實際上有無識別能力,不影響監護人承擔的民事責任。2、受害人須有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事實。

3、被監護人對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侵害行為與受害人受有損害的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4、監護人有過錯。只要監護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有免責事由,即推定其有過錯。

二、分類

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進行監護的人。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監護人分為3種:

①由後死亡的父或母於遺囑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

②由法律規定的一定範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

③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民法典》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後,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因為未成年人以及患有精神疾病的公民是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同時也是不能對自己的人身安全以及財產安全進行相應的保護的,所以國家為了保障此類人羣的權益也是規定了此類的人羣需要有相應的監護人進行監管和保護,一般情況下監護人是有父母以及親屬來進行擔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