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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責任構成要件具體是什麼

1、有被監護人對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侵害行為。這一要件的成立需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監護人責任構成要件具體是什麼

(1)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聾啞人、醉酒的人、一時心神喪失的人不屬於被監護人。侵害人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依法律規定的標準、方法來加以判斷。

(2)須實施侵害行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監護人之間存在監護關係。只有存在監護關係,才有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區分。

(3)被監護人實施的侵害行為須是他自己獨立實施的行為。如果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三人利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害行為的,因法律推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識別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際上是第三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工具,其“侵害行為”也應當認定是第三人的侵害行為,而不是被監護人的侵害行為,監護人因此不承擔責任。

(4)須被監護人實施了對他人人身、財產合法權益的侵害行為。被監護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這是被監護人致害行為的客觀特性,如果被監護人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而致他人損害,比如被監護人因正當防衞傷及侵害人,監護人無需對被監護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另外,被監護人在實際上有無識別能力,不影響監護人承擔的民事責任。

2、受害人須有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事實。

3、被監護人對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侵害行為與受害人受有損害的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4、監護人有過錯。只要監護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有免責事由,即推定其有過錯。

監護人的義務是監護和撫養被監護人。監護不但要保證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還要確保被監護人的財產安全。監護人在沒有特殊情況下,是不可以變更的,但是在特殊情況下,變更監護人是需要到人民法院辦理變更手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