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能要上分居期間孩子的撫養費嗎?
一、離婚時能要上分居期間孩子的撫養費嗎?
可以。因為分居期間雙方還是正在處於婚姻正常進行的狀態下,分居期間孩子的撫養費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開支,雙方都是有義務承擔的,法律在這方面予以支持。夫妻分居,但在法律上婚姻關係仍然存續,雙方的收入仍然是夫妻共同財產,子女撫育費應當在共同財產中支出,但是實踐中負責照顧子女的一方常常無法從另一方手中得到子女撫育費,這樣離婚時照顧子女方就會提出要求對方補付分居期間未付的子女撫育費。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由此可見,子女的教育撫養費用並非只有離婚時才能主張,以下情況也需要支付給子女撫養費:
(1)雖未離婚,但夫妻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2)未結婚但有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3)其他情況,如子女成年但仍在上高中,父母應給撫養費。因此,雖然我國法律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夫妻財產共有,但您丈夫長期不履行撫養孩子的義務,根據法律規定,您可以以孩子的名義提起訴訟,要求您丈夫支付分居期間應承擔的孩子的撫養費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子女撫養費可以由一方全部負擔嗎
1、如果協商一致,是可以的,當然,如果有證據顯示承擔全部撫養費的一方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則不可以。
2、即使達成上述協議後,如果過一段時間後,雙方經濟情況確有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確有增加或者給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訴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費。
在提起離婚訴訟時,原告是可以主張好自己的權益,具體權益主張方式可以委託專業律師來完成。夫妻在離婚之前已經經過很長時間的分居,分居時孩子跟着女方生活,男方從來沒有管過孩子,也沒有給孩子一分錢撫養費。於是在離婚訴訟時,女方希望能夠要求男方支付撫養費,離婚訴訟可要求分居期間撫養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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