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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間撫養費能要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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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間撫養費能要麼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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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研究組認為,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法律並沒有規定離婚是主張子女撫養費的前置條件,儘管夫妻雙方沒有離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撫養費。如果雙方最終離婚,既可以要求法院對離婚後的子女撫養問題做出處理,也可以要求另一方~並支付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當給付的子女撫養費。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採取分別財產制的,由於財產的個人所有性質,夫妻需以各自的財產履行自己撫養子女的義務。而在沒有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之間,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得一般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以自己的收入撫養子女可以視為另一方的共同撫養,這在夫妻關係正常的情況下的確如此。因此,有種觀點認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以自己的工資收入撫養子女,而工資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此可以認定另一方也履行了撫養義務,子女沒有理由起訴要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但是,在夫妻分居期間,夫妻財產實際上是處於分割狀態,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着自己使用的那部分財產,其財產狀態與夫妻分別財產制或離婚後各自的財產關係相似。如果機械地適用法律,勢必使一些當事人藉此逃避自己應盡的法定撫養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強制性的,解除婚姻關係並不是父母給付子女撫養費的前提。故法院應從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可以判決支持子女要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