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分居期間的子女撫養費嗎?
現實生活中,因夫妻之間感情不和而分居,子女由一方撫養的現象越來越多。針對這種情況,在起訴離婚時,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分居期間的子女撫養費嗎?下面,本文將通過一則案例來解答這個問題。請您閲讀了解。
案例:
因丈夫沉迷上網,夫妻衝突不斷,矛盾日益激化,以致分居,妻子訴至法院請求離婚,丈夫則要求妻子支付分居期間兒子的撫養費。6月14日,廣西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准予原、被告離婚,被告請求原告給付分居期間兒子的撫養費,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韋某與被告覃某某經自由戀愛於2001年5月登記結婚,婚後居住在被告父母家。2002年12月11日,二人生育一子,取名覃東向(化名),此時雙方感情尚可。
但2004年以來,因被告沉迷上網、對家庭關心甚少,雙方經常發生爭吵。2005年12月,原、被告搬出被告父母家,外出自己居住。其間原、被告仍不時發生矛盾。2006年8月,被告父母將覃東向接回去照顧。2006年11月8日,原、被告發生爭執、扭打之後,原告搬到單位宿舍居住,被告搬回父母家居住。分居期間,原告雖然時常利用節假日探望兒子,但夫妻雙方一直未能和好。原告認為自己與被告已無信心共同生活下去,沒有和好的可能,便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審理中,被告同意離婚,但認為分居期間妻子對孩子沒有盡撫養義務,要求原告支付分居期間兒子的撫養費。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因家庭瑣事經常發生爭吵,不能互相包容、體諒,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且夫妻矛盾不斷惡化,難以相處以致分居,經調解和好未果後,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判決准予原、被告離婚。但對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分居期間兒子撫養費的請求,因分居期間孩子的撫養費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開支,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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