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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指定監護人的機關的依據是什麼

無權指定監護人的機關的依據是什麼

指定監護人是建立在被監護人的父母沒有辦法對當事人履行監護職責了,而其他近親屬之間又相互推諉監護職責的,那麼就可以由國家有關的機關單位對監護人進行指定,指定的監護人是帶有強制性的。説到指定監護人的機關,有人比較好奇無權指定監護人的機關的依據是什麼?

一、無權指定監護人的機關的依據是什麼

依照《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規定,指定監護人的機構是未成年人的父或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如果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精神病人,根據《意見》第十三條的規定,應按照關於未成年人的規定辦理。但這僅對未發生訴訟的情況而言,如果是在訴訟過程中,則指定監護人的機構就只能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了。在非訴訟的指定監護人的過程中,作為指定機構的所在單位、所在居委會和所在村委會(以下統稱有關組織)處於一種特定的法律地位。這就是不僅在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情況下,有權也有義務為被監護人指定監護人,而且當某種情況出現時,還必須擔任某個被監護人的監護人。這些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故本文稱之為法定義務、法定監護人。

二、指定監護人的權利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

監護人應當保護被監護人人身方面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被監護人的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監護人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可以合理利用或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當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時,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有權代理被監護人請求人民法院給予保護,代為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2、擔任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通則》第1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照顧被監護人

(1)監護人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監護人對未成的人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使其安全、健康地成長,並在德、質、體方面全面發展。

(2)監護人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3)監護人應當預防和制止未成年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等行為。

(4)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使未成的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5)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6)監護人在未成年人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

(7)監護人不得讓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脱離監護人單獨居住。

(8)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未成年人離家出走的,監護人應當及時查找,或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

監護人應當教育被監護的未成年人,使他們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我國《義務教育法》第11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監護人應當關心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使他們健康成長或維持正常生活,不得虐待和遺棄。

民法總則只規定了有權利指定監護人的機關是村委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是人民法院等,除了法律當中規定的機關以外,其他的向市民政局,或者民間的企業單位等都沒有權利指定。因為無權指定監護人的機關就太多了,除了國家規定的其他都沒資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