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順序承擔監護人依據的是什麼
一、按順序承擔監護人的依據是什麼?
按民法總則規定,法定監護人的順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關於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
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親屬;
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
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三、民法總則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民法總則》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事實上,父母在監護人順序當中始終都是屬於第一法定監護人,第一法定監護人的這種身份不可被隨意剝奪,同時身上所擔負的監護職責也是不能輕易的推脱的。例如,有些孩子的爺爺奶奶出於對孩子的疼愛,就因為孩子的父母親離婚,想要直接剝奪其監護人的地位的是不太可能的。
-
共有房產遺贈撫養協議需要共有人同意嗎?
一、共有房產遺贈撫養協議需要共有人同意嗎?共有房產簽訂遺贈撫養協議是需要共有人同意的,對於單方立遺囑的,不過立遺囑人,只能處分屬於自己的合法的財產。夫妻雙方共有的房產,立遺囑人只能將屬於自己的那一部分作為遺產寫進遺囑進行處分。遺贈扶養協議公證是國家...
-
收養的關係如何解除撫養關係
1、收養關係解除條件。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係解除權的;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的。2、收養關係解除的程序和方式。收養人與送養人或...
-
離婚後必須探視孩子嗎?
一、離婚後必須探視孩子嗎?離婚後夫妻雙方都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和義務,要對孩子進行探望,促進他們健康快樂成長。任何人都不能剝奪父母對子女的探視權。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於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
-
監護人如何出賣被監護人的房產
在我們國家的一些法律規定上來看,監護人是有一定的先決條件限制,那麼作為監護人來説,對於被監護人的一些財產可以波及嗎?今天我們就一起討論一下監護人如何出賣被監護人的房產,根據相關的規定,除非經得當事人的同意,否則監護人是不允許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的。那麼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