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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資格是可以依法改變的依據是什麼

監護人資格是可以依法改變的依據是什麼

大家也知道,有些精神方面不太正常的這些女性,實際在生活中因為各種因素自己也有孩子,可把一個正常的小孩交給這種民事行為能力不健全的人來撫養的話,作為被監護人的很多權益根本就沒辦法得到很好的保護。因此,民法總則當中明確規定監護人資格是可以依法改變的,只要是存在着監護人有侵犯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證據都是可以的。

一、監護人資格是可以依法改變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最高法等部門出台的相關意見,規定父母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或者嚴重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民政部門等公權力部門可以代表國家,向法院提出撤銷父母監護資格的訴訟。法院對父母的監護人資格進行審查後,可依法撤銷,同時指定相應機構或者其他親屬作為孩子監護人。

依法撤銷監護人資格,監護人嚴重傷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包括性侵,虐待等,超過6個月沒有履行監護職責,由於吸毒,酗酒等行為,不能行駛監護職責,脅迫,誘騙被監護人乞討,影響其正常生活的,利用被監護人實施犯罪行為,應當依法撤銷監護人資格。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依法撤銷監護人資格有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二、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要提交什麼資料?

(1)有關單位和人員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據。

有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況、監護存在問題、監護人悔過情況、監護人接受教育輔導情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狀況以及未成年人意願等內容的調查評估報告的,應當一併提交。

(2)有關單位和人員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申請出具相關案件證明材料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提供證明案件事實的基本材料或者書面説明。

(3)監護人因監護侵害行為被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臨時照料人有權依法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對於監護侵害行為符合本意見第35條規定情形而相關單位和人員沒有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建議當地民政部門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一般撤銷監護人資格都是對當事人的父母的,因為這屬於第一法定監護人,依法改變是建立在該父母已經嚴重侵犯到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或者父母全部都吸毒,對孩子長期虐待等這些特殊的情況,而監護人的資格被撤銷是法院才擁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