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探望孩子時間怎麼規定?
一、離婚後探望孩子時間怎麼規定?
離婚後探望孩子時間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應當由男女雙方根據實際情況來協商決定。探望的內容既包括見面,如直接見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書信、互通電話、贈送禮物、交換照片等。概括起來探望方式一般有兩種:一是探望性探視,二是逗留性探視。
探望性探望,即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對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進行探望。
逗留性探望,即一種較長時間的探望,探望權人可在約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權人領走並按時送回未成年子女。
二、對於子女而言,年齡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
零至三週歲的幼兒,該階段的幼兒身體、智力等諸方面受環境的影響較大,無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適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會因環境經常變化而影響幼兒的身心健康,因此該年齡段適用探望性探望較為適宜。
三至十週歲的子女,該階段的兒童,對環境的變化適應能力增強,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適用。又因此階段的兒童尚無辨別能力與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問題上很難表達其真實意思,容易為他人的觀點所左右,所以對此階段的兒童實行何種探望方式,可不徵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見。
十至十八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由於該年齡段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人,在是否探望這一問題上已具備了相當獨立的思考和判斷能力,因此,在決定探望權問題時應徵求子女的意見,探望權的行使也應在徵得其子女同意的情況下實施。
夫妻雙方離婚後,一方獲得撫養權,另一方獲得探望權,對於探望時間的規定只能由雙方協商決定,在司法判決上無法對探望時間進行明確規定。雙方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條款規定,獲得探望權的一方在探望時需要與撫養方做好溝通協調,如果對方不允許探望,可以向司法機關起訴重新判決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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