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探望孩子時間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離婚後探望孩子時間法律規定是什麼?
離婚後探望孩子時間,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應當與撫養方協商來決定。探視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二、司法解釋
1、探視權是一種身份權。親權是父母基於其身份所有的權利義務。②探望權屬於親權範疇,探望權產生的基礎是父母對子女享有的親權,其權利的主體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權利,因此是一種身份權。
2、探視權是法定權。現實生活中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關愛、照顧,產生於血緣關係和人之倫理道德。“出禮入刑”,父母關愛看望自己親生子女的心理需求從倫理道德的層面上升為法律。由國家權力予以調整便產生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對探望權的規定。該法律條文對探望權的行使、中止和權利的恢復情況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還明確了直接撫養方的協助義務。婚姻關係終止,只要直接撫養權一確定,探望權也同時成立,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就依法享有探望權。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中止或剝奪。
3、探視權是受限制的權利。探望權的基礎和設立的初衷,都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前提。探望權源於親權,但必定不同於親權。因此探望權的行使,不能和親權一樣隨時隨地都可以行使。要在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權人通過與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協商或法院裁決確定的方式,確定合適的時間和對子女適宜的地點來行使。同時法律還規定了,行使探望權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時,人民法院有權中止探望權的行使。
4、探視權是探望權人的一項單純的權利。探望權為單向性,只有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而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則是探望權的義務主體,應該協助探望權人實現探望的權力。對於未成年子女只是探望權行使的對象,不是探望權權利義務的相對人,不能通過訴訟方式要求探望權人對其進行探望。當然未成年子女要求不直接撫養他的一方父母來看望他,或者直接撫養子女的以方要求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法律絕對允許,但沒有強制性保障其權力的規定。我國現有立法還停留在只規定不直撫養子女負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的層面,這對於未成年子女來,只能保障其生活的物質需求,不能保障其情感心理成長的精神需求。
探視方根據法律規定是可以享受近視權的,但是在探視子女的時間上應當與撫養方協商一致,主要原因是在司法實踐上,常常碰到探視方私自將子女接走的情況,這顯然是不合法的。另外,探視方的合理探視行為撫養方應當給予肯定,不得阻撓探視方的合法近視行為,避免出現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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