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對方不探望孩子怎麼辦?
離異的夫妻在正常情況下反而會更加關注對於孩子的親情維繫,安撫孩子因為父母離異而受傷的心靈這是一個長久的過程,而且比較棘手的就是有些人離異的同時也再也沒有機會見到自己的親生孩子了。因為這就是遇到了其中有一方比較不理智的不讓探視的這種做法,那麼,夫妻離婚後對方不探望孩子怎麼辦?
一、夫妻離婚後對方不探望孩子怎麼辦?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該條法律中規定的“探望權”,又稱探視權、會面交往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定期或不定期看望子女並與之交往的權利。所謂探望,包括見面,如直接見面或者短期的一起共同生活;也包括交往,如互通電話、一同遊公園、贈送禮物等。設置探望權制度,有利於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保護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減少矛盾、糾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行使探望權的注意事項
行使探望權有一些注意事項是大家必須瞭解的,比如:
1、法律規定的探望權主體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體。因此,為滿足他們的親情需要,在協議行使探望權時不妨約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
2、行使探望權,應以不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學習為前提。
3、離婚後,雙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權,也應不影響對方的正常生活。
三、終止探視權的情形
《民法典》規定了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並且在父或母探視子女時,如出現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視的權利。這裏應明確探視權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當父母的探視行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時,人民法院才能中止。
“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是終止探視權的唯一法定理由,體現了《民法典》保護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傾向。什麼是“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呢?對此《民法典》沒有列舉具體情形。但根據司法實踐和當前社會生活實際,下列因素對子女的身體、心理和道德觀念有顯著的不良影響,以下是終止探視權的情形。
1、探視權人患有嚴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傳染性疾病,而該病可能通過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觸傳染給子女的;
2、探視方在探視過程中對子女有嚴重違法或犯罪行為,如對子女有暴力行為或拐賣子女的行為;
3、探視方有借探視之機藏匿子女,使子女離開撫養方的監護的行為;
4、探視方對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響的,如探視方在子女面前表現出吸毒、賭博的惡習,或者是慫恿子女犯罪的。
人民法院在審理請求中止探視權的案件時,應本着保護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則,根據具體的案情作出審慎判決,不得任意中止探視權人的探視權。應該注意的是,探視權中止不等同於終止,更不是剝奪探視權利。探視權中止只是暫時停止探視,待中止探視權的法定事由消失後,應恢復探視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權。
探望權這是受到我國《民法典》保護的,但是從各種角度考慮對於探望權還是建議兩個人能夠坐下來好好協商,如果實在不行的話再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合法的探望權,不過探望權的強制執行在實際操作過程當中還存在着一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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