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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的概念和其生效要件

隨着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不可避免的會涉及到電子合同及其法律問題。那麼,電子合同的概念是什麼呢?電子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哪些呢?針對這些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電子合同的相關知識,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電子合同的概念和其生效要件

一、電子合同的概念及特徵

電子合同,是指以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E-mail)等能夠完全準確地反映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電子數據訊息的形式,通過計算機互聯網訂立的商品、服務交易合同。在電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讀形式存儲在計算機磁性介質上的一組電子數據訊息,該訊息首先通過一方計算機鍵入內存,然後自動轉發,經過通訊網絡或計算機互聯網,到達對方計算機內存中。電子合同因其載體和操作過程不同於傳統書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點:

1、電子合同是通過計算機互聯網,以數據電文的方式訂立的。這是電子合同有別於傳統書面合同的關鍵。

2、電子合同交易的主體具有虛擬性和廣泛性的特點,訂立合同的各方當事人通過在網絡上的運作,可以互不謀面。電子合同的交易主體可以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3、電子合同生效的方式、時間和地點與傳統合同有所不同。傳統合同一般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方式表示合同生效,而在電子合同中,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的簽字蓋章方式被電子簽名所代替,而電子合同採取到達生效的原則更為合理,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亦採取此種做法。

4、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數據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電子數據以磁性介質保存,是無形物,改動、偽造不易留痕跡,其作為證據具有一定的不可信性。

5、信息傳遞能夠以光速在網絡上進行,從而使得電子合同訂立所需要的時間大大減少、空間被大大壓縮,因而電子合同要約和承諾的有效期比書面合同大大縮短。

二、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

(一)電子合同的生效要件。

作為合同特殊形式的電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備以下幾個法定條件:

1.訂約主體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亦可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對於不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效力,有人從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利益的角度考慮,認為應將使用電信的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但是,這樣無疑會鼓勵網絡上不負責任行為的產生及氾濫,非但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的初衷不會實現,反而會損害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而且這樣也與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的主旨不符。因此,一方當事人缺乏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電子合同也應當確定為無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

2.電子意思表示真實。即利用資訊處理系統或者電腦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意思表示由兩個因素構成:一是內心意思之主觀要件,二是此意識外部表示之客觀要件。但隨着科技的進步,當事人可能運用機械的或自動化的方式來為要約或承諾作出意思表示。在網絡發達的今日,計算機程序或主機在其程序設計的範圍內自行“意思表示”,而當事人則完全不介入意思表示的過程,此為“電子代理人”,電子代理人應獨立代表個人的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所代表的個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我國合同的締結方式必須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並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電子合同的要約是指表意人通過網絡發出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通過網絡作出承諾,一般都是針對網絡上發出的要約而作出的。承諾人既可以電子郵件的形式,也可以點擊的方式作出承諾。如果僅僅只是在網上進行談判,而在網下通過面對面的簽約或以電話電報等方式作出承諾,則仍然屬於一般合同訂立中的承諾,而不是在訂立電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諾。

(二)電子合同的簽名的法律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電子合同一般並不具有傳統概念下的書面正式文本,此時所謂的簽字蓋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這就是電子簽名。電子簽名是指以電子形式存在,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邏輯相關,可用以識辨電子文件簽署者身份及表示簽署者同意電子文件內容者。隨着電子簽名確認技術問題的解決,需要從法律上給予其認可,確認其效力。目前,國際上已普遍建立電子商務認證中心(CA),對電子文書的真實性進行證明和鑑定。2004年8月28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簽名法的通過,標誌着我國首部“真正意義上的信息化法律”正式誕生。隨着電子簽名法的出台和實施,電子簽名將獲得與傳統手寫簽名和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我國電子合同的立法及思考

電子合同在我國仍處於初始階段,無論是在立法與監管實踐上仍處於探索之中。我國先後頒佈了一系列的法律和規章,但這些法律與規章有關適用於網絡交易的立法幾乎是一片空白。在《合同法》中雖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作了規定,但是隻是簡明規定,尚不成熟,實踐操作中還有些困難。我國應加快電子商務方面的立法,學習和借鑑國際組織和一些發達國家在電子合同立法中的經驗和做法,對我國現行法律進行及時地修改和補充。時機成熟時,應單獨制定和頒佈《電子證據規則》、《電子合同認證規則》或統一的《電子合同法》或《電子商務法》,以彌補當前的法律空白,解決一直以來我國在電子商務方面立法滯後問題,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掃清國內法律保護的障礙。完善電子合同國內立法是我國發展電子商務首先必做的一件事,這才足以確保電子商務的安全、信用,從而有利地促進其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