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孩子探視時間規定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孩子是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愛的結晶,如果夫妻雙方婚姻破裂,那麼其中最無辜的就是孩子。相信每對父母都不希望給自己的孩子帶來傷害,夫妻雙方離婚後不撫養子女的一方擁有探望子女的權利,血緣是誰也無法改變的事實。那麼夫妻離婚後孩子探視時間規定的具體內容是什麼?下面請聽小編詳細介紹。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週或雙週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週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願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次數規定
一般以協商為主,雙方本着實際方便的原則來定,不能太多。具體方式在離婚時由你們雙方約定。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法院會判決。
一般每個月兩、三次,情況不一樣,法院的判決會不一樣。沒有次數的法律規定。
離婚後,不與子女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看望子女,子女也有與不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交流的渴望,通過探視權的行使,子女與探視的父親或母親之間能夠進行思想上的溝通和交流,使子女獲得平時單親撫養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關愛,促進子女身心的健康發展,同時使前去探視的一方增加與不由其直接撫養的子女之間的感情,形成對子女未來發展的關心,從而更加主動自覺地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因此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利,在現實生活中,探視權就是探望權。
對於子女而言,年齡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零至三週歲的幼兒,該階段的幼兒諸多方面受環境的影響較大,無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適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會因環境經常變化而影響幼兒的身心健康,因此該年齡段適用探望性探望較為適宜,三至十週歲的子女,該階段的兒童,對環境的變化適應能力增強,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適用,又因此階段的兒童尚無辨別能力與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問題上很難表達其真實意思,容易為他人的觀點所左右,所以對此階段的兒童實行何種探望方式,可不徵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見。
而十至十八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由於該年齡段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人,在是否探望這一問題上已具備了相當獨立的思考和判斷能力,因此,在決定探望權問題時應徵求子女的意見,探望權的行使也應在徵得其子女同意的情況下實施。
以上就是夫妻離婚後孩子探視時間規定的具體內容,一日夫妻百日恩,法律上沒有明確的探視的時間與次數,大多數都是由雙方當事人採納孩子意見後協商確定,重點還是在於孩子的心理健康平穩狀態和對父母的理解程度,相信孩子也會理解父母的做法。如果還有相關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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