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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改兒童監護人的手續?

如何更改兒童監護人的手續?

總所周知,家庭乃是一個孩子健康成長的關鍵因素,但由於現今社會越來越多元化,家庭所出現的問題也越來愈多。有時候單憑一己之力無法很好的解決,這個時候,我們就需要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解決。而如何更改兒童監護人的手續,去哪裏辦,成為我們需要進行了解的問題,接下來我們一起看一下相關內容。

一、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二、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三、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四、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如收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並無不利,又辦了合法收養手續的,認定收養關係成立;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得以收養未經其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

1,監護權的變更通常包括:

(1)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

(3)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2,對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3,變更監護權的訴訟

要向被告住所基層法院提起,起訴人要提交本人身份證、起訴狀、相關證據的複印件

4,起訴狀中要着重寫明現有監護人未履行監護職責的情況

在更改兒童的監護人的事情上要綜合考慮法律的相關規定,更改兒童監護人的手續需要提交相關的申請書,有必要時可以進行訴訟,總之我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家庭中出現的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問題。只有積極解決,才能給孩子的成長創造出合適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