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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更改監護人手續有什麼

一、一般更改監護人手續有什麼

一般更改監護人手續有什麼

變更被監護人的監護權,只能通過法院申請,由法官來判決變更權。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本着被監護人的身心能夠健康成長為前提,作出合適的判決。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後,要變更孩子的監護權,就必須要找到現有監護人確實存在無法履行監護義務,在監護期間對孩子不好,不認真履行監護責任的證據。

變更孩子的監護人需符合這些條件:

1.現有監護人沒有認真履行監護職責。

2.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保障。

3.現有監護人不能依法履行他的監護職責,想變更監護人的情況。

二、監護人證明怎麼開

1、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監護人證明應該到該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户籍管理部門開。需要帶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户口本原件及其複印件。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如下:

(1)父母為未成年人的當然法定監護人;

(2)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3)祖父母、外祖父母;

(4)成年兄、姐。

2、若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證明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監護人證明是需要法定監護人攜帶身份證,户口本這些材料,直接到被監護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的户籍管理部門去開具就行了。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如果當事人要辦理監護人變更的話,那麼需要向法院申請,書寫起訴狀,説明清楚起訴理由。如果符合法定變更監護人情形的話,那麼可以進行變更。如果沒有具備監護資格的法定監護人,可以由原意擔任監護人的相關人員擔任。

標籤:監護人 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