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變更手續有哪些?
一、監護人變更手續有哪些?
監護人變更手續有:原監護人提起訴訟、訴訟變更監護人需舉證證明符合變更監護人的情形、變更監護人的訴訟按照特別程序審理、管轄法院為被監護人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如果在14歲以下,可以辦理收養手續。如果要變更監護人,需要取得當地居委或村委的同意。依據《民法通則》第二章第二節監護。起訴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你是未成年人無法提起訴訟,提起訴訟的申請人應該是其他對你有監護資格的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可以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2. 訴訟變更監護人需舉證證明符合變更監護人的情形,根據《民通意見》的規定,法定情形是指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3.變更監護人的訴訟按照特別程序審理。
4.管轄法院為被監護人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
二、司法解釋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
根據法律規定,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的時候,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變更,司法機關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證據及個人信息,按照法律的規定辦理監護人變更的手續,需要注意的是,監護人的變更應當根據法律的規定會辦理,並且變更後的監護人需要經過監護權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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