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被繼承人是什麼意思?
一、一般被繼承人是什麼意思?
被繼承人是指,在公民死亡之後他的財產會有繼承人來繼承,這個死去的人就叫被繼承人。在法定繼承中,無論是誰都可能是被繼承人,無論他是否是完全行為能力人,當然要成為被繼承人是需要滿足一列要求的:
(一)這個人死亡了,法律上由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兩種。自然死亡是指人自然的生老病死,宣告死亡是經過法定程序,由法院做出宣告,該公民在法律上死亡。只有公民死亡了才會發生繼承關係。
(二)死亡時留有個人的財產。個人財產是合法的財產,只有留有財產才有繼承的可能。
(三)死亡時被繼承人有繼承人。法律規定死者的家屬由繼承權,也就是説死者的配偶、父母、兄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都是死者的法定繼承人。
二、繼承債務有什麼原則?
在繼承關係發生時,被繼承人可能不僅僅是留下了個人的財產,也可能留有一些合法的債務是沒有處理,那麼個人債務怎麼處理。被繼承人留下的個人債務成為遺產債務,是屬於遺產中的消極財產。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不僅僅包括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也包括被繼承人的共同債務中應該由被繼承人來償還的債務,這兩部分都是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
被繼承人的遺產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要先來償還被繼承人應該繳納的税款、債務。當然這個税款和債務的償還是要以被繼承人的遺產為限的,如果税務或者債務欠的錢超過了被繼承人留下的財產的價值,那麼如果繼承人願意償還的話可以進行償還,繼承人不願意償還的,不用償還也不負法律責任。這裏牽扯到繼承人繼承遺產時的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原則:
(一)、限定繼承原則。這個原則是説,繼承人是在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的價值的範圍內,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責任,也就是説繼承人繼承了多少東西,就在這個範圍內進行償還債務,超過這個範圍的,繼承人不用進行償還。這種原則是對現實中的“父債子償”的否定,繼承人是有限的償還責任,而不是説繼承人繼承遺產之後就對債務承當無限連帶責任了。
(二)、保留應繼份。這是對還沒有出生的嬰兒的民事權益的保護,胎兒因為還沒有出生,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但是在繼承中為了保護胎兒,特地給胎兒一種特殊的保護。
(三)、債務優先原則。這是説當被繼承人有遺囑時,牽扯到遺贈的問題的時候,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當優先償還他自己的債務,償還債務之後才進行遺贈的內容,這是對債權人的保護,也是公平.正義在繼承中的體現。
(四)、繼承人之間的連帶責任。這是説有多個繼承人時,這幾個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當連帶清償責任。但是這個連帶清償也是在繼承人繼承的被繼承人的遺產的份額內的連帶清償。
綜合上面所説的,被繼承人就是留下財產的人,對於此人的財產是可以由繼承人來獲得,一般被繼承人留下有遺囑的話,那麼就可以按遺囑來進行分配,如果沒有遺囑的就可以按法定的條款來進行處理,只要保障到當事人的權益,那麼就可以依法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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